浙江义乌:公开曝光15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法治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23-12/08/content_8936755.html   浏览:856

近期,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立足地区实际,进一步巩固提升前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成果,严格按照上级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更严要求、更高标准、更重追责的理念,持续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清剿冬季攻势,强化打击整治相结合的精准性,围绕保平安、护发展的重点工作,查处了15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在此面向社会公开曝光,以案示法、以案警戒,让各地各单位引以为戒,确保少发生、不发生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类事故,全力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稳定良好局面。

案例1:注册消防工程师王某某出借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案。近日,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浙江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王某某实际未在该公司任职,存在出借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行为。经核查,注册消防工程师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对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林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处罚案。近日,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龙岗路一街6号巡查时,发现驾驶员林某某驾驶普通货车,装载1桶丙烯酸树脂净含量190KG和1桶丙二醇甲醚净含量190KG。经现场检查,林某某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货车未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经核查,林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对林某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义乌市某某伞业有限公司疏散通道不符合法定要求行政处罚案。近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义乌市某某伞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楼从事雨伞加工业务,现有员工10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张某某;该公司存在3楼车间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车间疏散通道有货物堆放等安全生产隐患。经核查,义乌市某某伞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义乌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案。近日,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义乌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二楼疏散通道堆放货物,且无法当场改正,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经核查,义乌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对义乌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金华市某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案。近日,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对金华市某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经核查,金华市某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对金华市某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义乌市某某家纺有限公司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行政处罚案。近日,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义乌市某某家纺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地下室仓库堆放货物,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能当场整改。经核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对义乌市某某家纺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7:公众聚集场所(义乌市某某台球室)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案。近日,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义乌市某某台球室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经核查,该台球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对义乌市某某台球室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公众聚集场所(义乌某某游乐园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案。近日,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义乌某某游乐园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经核查,义乌某某游乐园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对义乌某某游乐园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公众聚集场所(义乌某某养生馆)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案。近日,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义乌某某养生馆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经核查,该养生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因该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停止营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对义乌市某某养生馆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义乌市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案。近日,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义乌市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全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经核查,义乌市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对义乌市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义乌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案。近日,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义乌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经核查,义乌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对义乌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浙江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案。近日,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浙江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经核查,浙江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对浙江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3:浙江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案。近日,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浙江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经核查,浙江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对浙江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4:义乌市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实行运输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行政处罚案。近日,义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义乌市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负责人丁某某在接收2件货物时,未对托运人进行登记只对货物进行了开封验视,便开具了收货凭证。经核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对义乌市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现场负责人丁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5:义乌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案。近日,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义乌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经核查,义乌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对义乌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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